2008年10月23日 星期四

《中大學生報》情色版脫不雅


《中大學生報》情色版脫不雅
2008-10-22/新浪網新聞(綜合報道)(星島日報報道)

《中大學生報》情色版早前掀起風波,及後《明報》「星期日生活」轉載有關文章,昨日獲高等法院推翻淫褻物品審裁處早前的「不雅」物品評級,也毋須發還淫審處重新評級。法官指,淫審處不應將所有文章作綜合評級,因每篇文章表達的意思不同,不能一概而論,淫審處又沒有列出文章的哪部分屬於「淫褻」或「不雅」。

《中大學生報》前任及現任編委成員於判決後在法院門外拉橫額。上屆總編輯曾昭偉歡迎裁決,但指聆訊過程只針對淫審處程序上的嚴重錯誤,沒有列明被指控的內容,對於所謂淫褻不雅的標準沒有認真討論。曾昭偉又不滿中大為事件多次給予學生警告信,要求校方道歉。

本屆學生報總編陳秉鳳稱會根據同學的意願決定題材,既然淫審處制度有問題,沒理由根據有問題的制度去改變學生報的做法。中文大學發表聲明,指學生紀律委員會已裁定對學生報的投訴不成立,不用懲罰任何學生,中大一向尊重言論自由,但出版委員會的同學亦應注意社會可接受的道德底綫,自尊自重,承擔言論責任。

《明報》總編輯張健波指當日並非直接轉載中大學生報「情色版」,而是跟進該議題,而淫審處即使是暫定評級,由於具有法律效力,不容馬虎行事,希望是次裁決有利於改革隨意性極高的淫審制度。

香港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張學明認為,是次判決具有重要意義,因法庭清楚指出,暫定評級也具有重要的法律效果,可以影響言論自由,相信淫審處日後會以較長時間處理。

不過,淫褻物品審裁處審裁員葉興國認為,法庭昨日裁決只是針對法律上技術問題,並沒有否定「情色版」內容屬於不雅。當局表示,正就《淫審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》諮詢公眾,包括檢討現行評級制度。

高院法官林文瀚判案時指,即使呈交的多篇文章圍繞着相同的題材,淫審處亦須為每篇文章作獨立評級,並有責任指出哪一部分構成不雅,然而,淫審處卻將《明報》「星期日生活」的五頁副刊視作一篇文章作評級,違反《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》第十四條,沒有指出該物品屬不雅的部分,而為《中大學生報》情色版評級時,同樣只指出「圖片及文字」屬不雅。林官表示,明白淫審處工作繁重,而且要在短時間內作出評級,故他建議投放更多資源使淫審處能有效運作。他認為:淫審處作出決定時儘管要顧及言論自由,亦應保護社會道德,防止青少年接觸不雅物品,故處方有責任列明評級原因,並確保所有程序依足條例進行。

案件編號︰憲法及行政訴訟九十六、一○一——二○○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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